11月20日,经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积极主动做释法明理工作,被执行人某管道公司最终主动履行法定义务,1件因劳动纠纷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法律文书明确黄某应获得的11376元赔偿金全部得以实现,该案顺利执行完毕,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黄某与其之前工作的某管道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和赔偿金等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5月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管道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共计11376元。该公司不服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仲裁裁决生效后,管道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黄某向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阅卷并向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积极主动多次向管道公司释明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避开了工会的监督职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强制性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4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同时,因案件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如恶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将由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甚至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并将为公司留下失信惩戒不良记录。
经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及法理,管道公司近日将赔偿金、执行申请费等执行款共计11852元转账到法院指定执行账户,该案件终得以顺利执结,劳动者黄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