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用煤矿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顺利执结两级法院辖区内10起案件,执行到位1500余万元。
据悉,该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阳某某与被执行人某煤矿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煤矿的采矿权,为能保障双方利益最大化,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某煤矿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院依法对煤矿的采矿权进行评估、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
同时,辖区内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向萍乡中院提出被执行人在该院也有执行案件,有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经审查发现,萍乡中院执行的案件标的有1342余元,煤矿变卖的流拍价为1572万元,莲花县法院涉某煤矿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9起,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另外,被执行人某煤矿还涉及拖欠工资款和工程款的情形。根据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为使该系列案能妥善处置,萍乡中院函告莲花县法院,要求莲花县法院征求辖区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并释明不移送的后果。莲花县法院一债权人王某某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在破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某某找到法院,表示煤矿以物抵债后,除支付229余万元给剩余债权人分配外,并承诺愿意承担经合法确认的职工工资。王某某同意撤回破产申请。至此,该10起系列案,以及职工工资等得以妥善解决,执行到位15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