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扣押被执行人小车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促使双方协商达成以股份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据悉,2008年同村的黄某、李某在国家鼓励建设农村引水工程的环境下合伙经营一水厂,由于在合伙时系口头协议,出资时虽对现金出资部分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对黄某以土地出资部分未予明确,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分红不均,产生纠纷。2016年黄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李某需支付黄某合伙期间利润16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询到李某有小车一辆,法院当即采取了冻结措施。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拒不履行,法院遂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并扣押了其驾驶的小车。
在拘留三天后李某向法院要求与申请人黄某协商,后达成将其在水厂的相当价值的股份作价抵偿黄某的和解协议。法院随即解除了对李某的拘留及其他强制措施。该案在法院的强大执行力度下,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