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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履拒执 一“老赖”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11-29 09:54:09


    近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陕西省韩城市华恒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姜敬国(化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华恒电力公司罚金人民币1万元;姜敬国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系以拒执罪判处的第一起单位犯罪案件。

    被告单位陕西省韩城市华恒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敬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姜敬国,1972年12月27日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曾因犯罪被判缓刑。因涉嫌拒执罪被上网追逃,2018年7月16日被抓获并逮捕。

    经审理查明,蔡某因在华恒电力公司承包的酒钢宏达建材检修公司工程工地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诊断为特重度烧伤、中度呼吸道烧伤、创作性气胸、双手手指缺损等。蔡某依据嘉峪关市仲裁委作出的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电话通知该公司履行义务,但该公司均以经营困难为由,推诿拒付。法院就案件执行对姜敬国进行了约谈,后裁定由该公司立即给付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203万元。经查询,该公司的账户在执行期间有大额资金进出,其仍拒不配合履行保险理赔责任,致使仍有大部分赔偿款未得到执行。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蔡某遂以华恒电力公司、姜敬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恒电力公司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逃避执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姜敬国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姜敬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及姜敬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陕西省韩城市华恒电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姜敬国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因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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