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7月,被执行人李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通过萍乡市湘东区某路口时,因时速过快,与申请人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致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分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经法院判决,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9334元,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4306元外,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王某各项赔偿共计27514元,因李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司法查控,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案件审理阶段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对被执行人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冻结过户手续,现车辆扣押于交警部门,遂以此为突破口,耐心作被执行的劝解工作,告知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将采取纳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李某表示自己确无存款,但愿意将已经扣押的轻型货车抵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无需评估拍卖,“老赖”李某以轻型货车作价27514元折抵赔偿款,车辆所有权自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申请执行人可凭该裁定书办理产权过户。至此,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