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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驾校四教练被判组织考试作弊罪

发布时间:2018-12-19 09:33:29


    近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驶证考试组织作弊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工作。

    被告人李某、柳某、周某三人系某驾校教练。2018年4月至6月,三被告人共组织4名考小车驾驶证考生进行科目二的考试作弊,其中一名考生作弊成功,付给三被告人2500元报酬,除去各种开销后,剩余约800元由该三人平分。

    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邀集同为驾校教练的被告人夏某代其参与次日组织的考生作弊考试,由其负责给作弊考生身上安装作弊设备,并商定平分考生的考试作弊费。考试前,被告人李某收取了小车驾照考生张某林、张某莉每人3000元的考试作弊费,被告人夏某收取了小车驾照考生肖某2000元、卢某2500元的考试作弊费,扣除四被告人的吃住开销1350元后,被告人夏某将2650元作弊费转给了被告人柳某保管,剩余500元由被告人夏某自己所得。当被告人李某、柳某两人在考训中心旁的山上一边观察作弊学员的考车驾驶情况,一边通过作弊设备将驾驶指令传递给考员时,公安机关将四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柳某、周某、夏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多人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四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柳某、周某在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犯罪活动中,互有分工,约定共同谋取不当利益,系主犯,被告人夏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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