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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花炮厂军工硝 男子非法储存爆炸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8-12-19 09:33:53


    烟花爆竹厂关停,剩余未使用完的军工硝应集中上交有关部门进行销毁,如私自藏储或构成犯罪。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私藏的军工硝被依法没收销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杨某承包的萍乡市湘东区某花炮厂因经营不善,杨某主动向政府申请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在花炮厂关停后未将剩下的5.9千克军工硝上交,而是私自存放于自己的仓库内。后军工硝被当地派出所依法查获,经鉴定,杨某储存的军工硝内含黑火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储存5.9千克军工硝,内含黑火药,系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杨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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