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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肇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犯罪分子最高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8-12-20 10:34:53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月20日上午9时,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肇源县首起涉恶案件,卢某某、尚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最高获刑有期徒刑八年。

    为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将庭审变成法治教育“公开课”,肇源县法院邀请县政法委、扫黑办、公安局、司法局、国税局等机关干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尚某某、唐某某、尚某辉帮助卢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尚某某、唐某某、尚某辉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准确,由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系本案的组织者,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尚某某、唐某某、尚某辉帮助实施犯罪,在本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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