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兴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21时55分,被告人张兴平与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某白色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原县东三路池阳桥南口时,被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57.5MG/100ML。次日,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兴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48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兴平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兴平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量刑时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二)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临近年关,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忌饮酒驾车。(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