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租高某店面到期拒不履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欲拘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某请求执行法官主持他与申请执行人和解。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6年5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合同,原告高某把位于江西省进贤县某商城东一区7号(一楼)的店面房租给被告吴某,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到2018年2月28日,租金为每月2009元,租期2年,第一年应提前按每季度交纳房租,第二年应提前按每半年交纳房租。在该合同结束前,原告按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告知被告,合同结束后该房不再租给被告。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去租赁店面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搬离,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搬出,原告遂起诉来院。法院判决限被告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原告高某位于江西省进贤县某商城东一区7号(一楼)的店面内搬离;被告吴某必须从2018年6月1日始至搬出时间止按每月2009元的租房价格支付给原告高某租金,此款限被告吴某从原告高某位于江西省进贤县某商城东一区7号(一楼)的店面内搬离后的三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金某拒不搬出店面,孔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限期腾房公告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人黑名单,但被执行人不理不睬。为使案件快速执结,执行法官一行四人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欲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他,面对法院动真格,被执行人吴某忙请求执行法官主持他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经执行法官主持和解,被执行人吴某必须在2018年12月15日之前腾房完毕,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高某收房;被执行人吴某付清逾期租金7031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见纠纷已解决,向法院申请该案结案,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