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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误诊拒赔偿 法人代表慑于拘留忙履行

发布时间:2018-12-29 14:23:52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执行到位30余万元。

    2012年,王某因左侧肩背部有一无痛性包块前往萍乡某医院处住院治疗。萍乡某医院对王某进行了相关检查,并为王某做手术。王某术后伤口发炎,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确诊为小细胞癌。后王某家属以医院误诊将萍乡某医院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萍乡某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萍乡某医院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家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法官向萍乡某医院法人代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医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据法律规定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法定代表人,情节严重时将涉嫌刑事犯罪。萍乡某医院法人代表当场表示履行,并解释因其他事务耽搁履行民事判决义务,随后通知财务将执行款转入申请执行人王某账户。至此,案件得以执结。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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