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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一五旬男子盗窃电动车九次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9-01-08 14:48:57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某加油站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一辆红色某品牌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60元),并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郑某。后民警在郑某处查获该车,张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黄某现金860元。同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新杭街道某茶楼门口,盗窃被害人项某一辆红色某品牌电动车(该车无法估价),并将该车以120元的价格销赃。随后在2017年1月4日、1月10日、1月10日晚、1月15日晚、7月6日晚,2018年5月22日凌晨、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安徽省广德县、浙江省长兴县、南昌市西湖区多次盗窃电动车。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共九次盗窃电动车。

    2018年5月26日19时,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街心花园抓获被告人张某,后民警在张某处扣押赃款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7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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