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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从严打击!肇源县人民法院再次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01-28 11:17:05




    为依法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月28日,肇源县人民法院再次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陈某学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县委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干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学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及被告人张某才、王某鹏、张某蛟犯寻衅滋事罪,陈某学等四人自愿认罪。

    肇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学、张某才、张某蛟、王某鹏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学犯敲诈勒索罪及被告人陈某学、张某才、张某蛟、王某鹏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学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张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学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受雇于他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学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是组织者,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才、张某蛟、王某鹏帮助实施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学取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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