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实际经营者并非投资发起人 投资人起诉解除协议
发布时间:2019-01-29 14:22:21
投资人郑先生称,其通过众筹平台花6万元投资了“北京熊也牛店鼓楼店”,后发现实际经营餐馆的并非其所投资的企业。郑先生遂将投资发起人熊也煮狼(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协议、退还投资款6万元并赔偿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郑先生诉称,包括其本人在内的60余位投资人共同通过“开始众筹”app,投资支持发起人为熊也煮狼(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北京熊也牛店鼓楼店”众筹项目。他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合伙协议》并通过平台付款6万元,约定将成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什刹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该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以投资形式成为项目股东,郑先生对项目享有分红权、知情权。但近日他获知,《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北京熊也牛店鼓楼店”并非由熊也煮狼(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经营,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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