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盗窃电瓶并销赃获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9-02-20 08:58:16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无业)骑电动车路过南昌市西湖区横街某号时,临时起意,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程某的电动车的电瓶直接用手提出,放上自己电动车后离开现场,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该电瓶销赃,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192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已部分退赔,被害人程某自愿谅解被告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处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犯罪前科、部分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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