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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在快餐店盗窃他人背包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9-03-12 15:44:19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5月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无业)在南昌市火车站某快餐店内,趁被害人林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餐桌椅子上的一个双肩背包盗走,包内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其他物品若干。同日黄某在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南莲路与五一路口将被盗笔记本电脑进行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用于个人挥霍,被盗包内其他物品被其丢弃。2018年5月9日2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南昌火车站西广场肯德基对面公交站将被告人黄某抓获。2018年7月17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457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曾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盗窃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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