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因琐事与他人大打出手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9-04-08 14:15:46
3月26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18年6月9日23时40分许,在寿县正阳关镇正新路“淮上宾馆”附近,被告人时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吵中,时某某将刘某鼻部打伤,随后,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刘某的犯罪事实。经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鼻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时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其加害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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