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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躲老家 姐姐代其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9-04-19 08:59:20


    2015年7月,朱某某与蔡女士恋爱期间向蔡女士借款168500元,并当场写下了一张欠条,双方约定月息为1327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了还款期限后,朱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迟,不肯还钱。于是,蔡女士将朱某某诉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7年1月9日,城郊法院受理该案,被告人朱某某却玩儿起了失踪,躲避债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朱某某仍未按时履行法定义务,蔡女士于2018年8月8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三亚中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朱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找不到其行踪,案件进入执行不能。于是,执行法官吴忠将朱某某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朱某某将不能进行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

    2019年3月,朱某某发现自己被纳入了失信名单,出行受到限制,便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原来朱某某换了手机号码,一直躲在福建老家。朱某某在电话里称其家庭困难,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分期还钱,请求法官将其从失信名单中解除。执行法官吴忠借机与其释法明理进行沟通,做通其思想工作,劝朱某某早日清偿欠款,否则将会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经过执行法官多方协调沟通,蔡女士表示可以放弃五万余元的利息,只拿回本金即可,朱某某的三位姐姐也表示愿意替朱某某清偿债款。2019年4月12日,被执行人朱某某的其中两位姐姐从福建赶来三亚,并在当天将全部欠款替朱某某还清,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文章出处:中古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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