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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英烈人人有责 哪些行为被“严禁”?

发布时间:2019-04-19 09:40:02


    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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