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2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熊某进入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房屋内入户盗窃,将屋内的中华硬盒香烟八包、充电数据线一根、白酒一瓶、指甲剪一个等物品打包好之后准备带走,后熊某在该房内睡觉直到同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姜某回家发现后报警,熊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以上入户盗窃的事实。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中华硬盒香烟八包价值人民币320元,其余物品无法估价。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在2007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2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