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执行信息公开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肇源县人民法院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09 14:10:44


    为加强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保证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我院计算机设备的配置、安装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计算机设备是指计算机中心机房中的网络设备,以及安装在各部门的计算机终端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速录机等)。

    第二条 计算机设备由专人保管使用,每台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是总负责人,设备使用人员为该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如在本单位出现工作调整变动,电脑坚持“机随人走”的原则,淘汰前不再予以更换。如调离法院或退休,经技术人员检查后将电脑交回办公室,公用设备交由本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三条 严禁私自打开计算机机箱、拆卸、更换零部件和调换电脑。有问题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私自拆机或人为损坏设备的,后果自负,造成的损失按价赔偿。

    第四条 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和软件,杜绝打游戏、看电影或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因违规操作、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一律由责任人赔偿。造成电脑携带病毒,数据大量丢失或网络瘫痪,后果严重的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 不准内外网交叉使用,不准私自联入互联网,不准私自拷贝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 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一律通过网络打印机在打印室输出,严禁使用U盘到打印室出文书材料。

    第七条 为了节省资源,我院任何文书材料都必须采用A4用纸,双面打印、复印。各部门设备的耗材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私自购买的,不予核销。

    第八条 使用保管人要保持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干净,定期打扫卫生。

    第九条 使用保管人要每天在使用完计算机设备后,应自觉关闭自己的电脑和所属设备及电源。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