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易某与他人通过租用房屋供他人以“斗牛”方式聚众赌博,提供筹码,从中抽头渔利。易某为赌场的“提钱股”,负责赌场资金流转,参与赌场利润分成。之后,易某在其他赌场负责“邀脚”打牌,获取高额固定工资。另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易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筹码,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第一起中,被告人易某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第二起、第三起中,被告人易某负责“邀脚”打牌,获取高额固定工资,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参与开设赌场行为三次,酌情从重处罚,其曾因赌博等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