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执行信息公开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被告人酒驾出事故获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发布时间:2019-05-21 14:04:1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文翔路沿文昌路往康庄桥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前方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带被告人胡某至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4.5481㎎/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查明,被告人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损失1900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