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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盗窃手机 次日自首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9-06-04 09:48:39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4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生鲜超市收银台旁盗窃白色苹果6S手机一部。后熊某得知公安机关在侦查此事,于次日主动将所盗手机归还被害人闰某。2019年4月23日,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55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在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21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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