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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注明利息 借款期满资金占用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6-19 09:34:43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古某诉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限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古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古某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应被告借款之约,原告将自有周转备用现金10万元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某路口的某店里借给被告,被告当场清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古某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钟某 借款日期:2017年12月17日 还款日期:2018年1月2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出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18年7月曾向贵院提起诉讼,后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古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钟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对此纠纷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月息2分计算的诉请,因双方未书面明确约定该借款利息,原告诉请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借款期满后即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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