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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9-07-30 09:05:50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某虽履行了33万余元案款,但仍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1日,刘某某驾驶大货车(内乘李某某)在北京某高速路口追尾另一大货车,造成李某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

    后李某某起诉刘某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向李某某赔偿33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某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李某某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州法院执行人员在刘某某填写报告财产令时发现,刘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将一套房产出卖给第三人,但仍未履行本案判决。在执行人员向刘某某释明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刘某某仍拒绝履行。

    为了打击刘某某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依法逮捕了刘某某。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通州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刘某某虽已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履行了法律义务,但仍于2019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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