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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儿童绊倒致伤 因侵权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03 14:50:16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发生在儿童游乐园里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小林是一个3岁的小男孩,2019年8月,小林在母亲的带领下,来到石景山区喜隆多商场内某儿童成长乐园玩耍。期间,同在游乐场带孙子玩的陈奶奶在坐着与别人交谈的过程中,突然把原本盘坐着的腿伸直,正好绊倒了路过的小林,小林摔倒在地,抱着胳膊哭着喊疼。

    随后小林被母亲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左侧肘部外伤,肱骨髁上骨折,小林住院进行了肱骨髁上骨折复位螺钉内固定手术,于三天后出院回家修养,经每两周定期复查,两个月后拆除螺钉。小林的家人将陈奶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奶奶一次性赔偿小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双方今后因本案不再发生任何争议。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游乐园玩耍,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安全,如果孩子过于小,最好在家人的陪同下玩耍。同时,作为一名成年人,在陪同孩子进入游乐园玩耍时,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注意不要与奔跑、游玩的孩子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等不良后果。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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