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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9-12-03 14:55:49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沈某与某快递公司一案过程中,沈某申请追加某快递公司的股东某物流公司为被执行人,获得法院支持后,沈某再次提起追加申请,请求追加某物流公司的股东某实业公司为被执行人。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沈某申请追加某物流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基于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则,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不可以无限追加,追加股东获得法院支持后,再次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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