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执行信息公开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称携带药品被俱乐部限制游泳 老人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发布时间:2019-12-10 09:31:39


    赵先生称,其离休后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办了游泳健身卡,近期,因赵先生游泳时携带药品,便被该俱乐部限制游泳,赵先生将该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健身俱乐部返还合同款2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先生诉称,其离休后一直坚持常年游泳。2019年5月18日,赵先生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游泳健身合同,并一次性交纳会费2300元。合同于2019年6月15日起生效,此后赵先生每天定时去游泳。

    2019年10月底,健身俱乐部突然通知赵先生,因发现赵先生游泳时在泳池边摆放药瓶,推断赵先生患有重大疾病,故禁止赵先生继续游泳。在多次协商下,该俱乐部允许赵先生每周游一次,并要求赵先生及家属与其签订免责协议。赵先生认为,其携带急救药品是出于安全防护目的,该俱乐部单方修改合同内容,属于违约。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