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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新手机是“二手货” 消费者起诉要求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9-12-10 09:41:25


    因认为其买的新手机是“二手货”,张先生将卖家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421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686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19年8月1日,他在被告店中购买了华为P20Pro手机一部。因被告处没有手机壳,张先生当天去华为手机店购买手机壳。在购买手机壳过程中,专卖店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该手机属于二手手机,且该手机于2018年5月29日就已经激活,至2019年5月30日到期。

    张先生要求科技公司退货退款,但是科技公司予以拒绝。2019年8月1日,张先生投诉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出具终止通知,故其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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