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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虚假陈述 江西会昌一男子获2万元“罚单”

发布时间:2020-08-10 09:21:30


    为达到诉讼目的,在庭审中故意虚假陈述,扰乱诉讼秩序。日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刘某罚款2万元。

    据了解,该院在审理丁某与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刘某在一审时否认出售了电动汽车给原告丁某、否认会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西江分局调处纠纷记录《消费者投诉举报登记表》中的签名为其本人签名。经法官释明后,刘某仍不改正,且保证其为真实陈述。但刘某在本案二审时又承认了《消费者投诉举报登记表》中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还认可了丁某支付的两万余元购车款。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刘某在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作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属证据的一种,被告刘某为达到诉讼目的,在庭审中对基本事实予以否认且故意作虚假陈述,构成伪造证据。其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法院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民事制裁。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半句谎言!诉讼参与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内容。那些自认为钻了法律的空子,故意虚假陈述、违反诚信原则的人,终究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为其虚假陈述行为“买单”,教训深刻,颇值世人警醒。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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