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黎某、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6月28日凌晨,晏某、刘某等人与被告人黎某、文某和李某等人在安源区某酒吧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李某见状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劝朱某说:“不要和这群小乃玩在一起”。黎某、文某、李某等人听到此话后心生不快,之后用拳脚和木棍对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黎某、文某被抓获归案,两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和朱某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出具谅解书,对黎某、文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文某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械伤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黎某、文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文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