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执行信息公开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制作食品过量添加白矾 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1-01-25 15:08:39


    为了增加食品的韧性,保持好的口感,在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12月14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告人程某明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明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南小张村2排2号的思明食品加工厂内生产粉皮、凉粉并对外销售。为了使其生产的粉皮、凉粉等食品长时间保持固态,被告人程某明在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白矾。为了逃避市场监管,被告人程某明将未添加白矾的粉皮、凉粉送检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今年5月18日,侦查人员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南小张村2排2号的思明食品加工厂内将程某明抓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凉粉139盒、粉皮134袋。

    经鉴定,从程某明处查扣的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524mg/kg,凉粉中铝的残留量最高达1200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长期过量食用可致食源性疾病。

    西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皮、凉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明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明虽因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白矾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但其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程某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西安中院根据被告人程某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程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现场查扣的凉粉、粉皮、白色粉末结晶、淡黄色液体由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