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逛商场时不慎被货架边上的试鞋凳绊倒摔伤,构成十级伤残,老人将商场告上法庭索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老人自担责七成。
张女士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2020年8月的某日,张女士在房山区某商场逛街,在经过鞋靴展示区时,未注意到货架拐角处还摆放了方便顾客试穿鞋子的试鞋凳。正当她边走边看时,不慎被试鞋凳绊倒,随后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张女士髋部骨折,住院休养了40余天。张女士及其家人认为,商场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逛商场时理应对商场内的设施存在必要的注意义务。张女士在没有外力促成的情况下,被体积较小、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危险性的试鞋凳绊倒,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商场设置试鞋凳的位置属于部分顾客的视线盲区,有可能成为顾客发生意外的潜在原因,因此商场应承担次要责任。
房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张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236753.41元,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责任比例,张女士承担70%的责任,商场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