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作物合作社与农业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农业公司赔偿合作社损失。
2019年1月1日,A农业公司与B合作社签订水稻订单种植合同,约定A农业公司提供水稻种子,B合作社进行种植,A农业公司对种植后生产的稻谷进行回收。B合作社在安乡县种植该品种水稻千余亩。种植过程中,B合作社发现该水稻亩产量与A农业公司推广宣传的亩产量相去甚远,给B合作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A农业公司提供的种子属于“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后B合作社向安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农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种子法》已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种子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假种子受到财产损失属于其保护范围。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农户因购买、使用假、劣种子受到财产损失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A农业公司推广存在质量缺陷的种子,给B合作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A农业公司赔偿B合作社损失4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