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以金融机构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所在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由,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借款人覃某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工作地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原告某银行诉覃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法庭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某银行诉称,覃某在该行申办信用卡,但未能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多次出现逾期。截至2021年5月24日,覃某拖欠某银行借款本金173352.41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30272.45元、应收费用54952.24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覃某收到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之前虽然一直在南昌工作,但已经离开南昌有几年,目前在长沙找工作,希望将案件移送至长沙地区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于2018年10月8日在西湖法院桃花法庭挂牌成立,集中审理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开启了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审理新模式。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某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属于该法庭集中管辖的四个城区范围之内,故该法庭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为此,针对覃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