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某人力公司因管理缺位,财务人员给已经离职的李某、陈某多发了一个月的工资。经法院调解,李某、陈某当庭返还了工资4040元,某人力公司放弃了相关利息的诉请,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被告李某和陈某均在原告某人力公司从事渠道专员岗位工作,并于2019年10月离职。然而,原告因内部管理缺位,财务人员未获悉李某和陈某离职的信息,照例给两人发放了11月份的工资4040元。直到2020年2月份,公司进行财务核算时发现了给两被告多发放了工资。原告立即联系李某和陈某返还上述工资,但两人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期甚至拒接电话予以逃避。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陈某返还原告某人力公司现金4040元及利息。
考虑到两被告获取工资时均已离职,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调解员向原告某人力公司释明,本案争议的产生是原告自身管理缺位,错误地将款项发放两被告账户。两被告取得财产是善意的,故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依据不足。另一方面,调解员向两被告释明,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虽然原告错误将款项发放离职员工的账户,但两被告从原告某人力公司处获得额外工资,没有合法依据,故有义务配合受损人的返还要求。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李某和陈某意识到自己获取额外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当庭转账4040元工资至公司账户。原告亦表示同意放弃利息及诉讼费的相关诉请。
至此,本案得以妥善调处,双方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