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执行信息公开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关于违反“三个规定”、干警及家属违规从事 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监督举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12 15:33:39


    为进一步推进肇源县人民法院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对法院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有效防止、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当您发现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请您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整治内容

    (一)违反“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法院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在编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离任干警。原法院领导干部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2.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3.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5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 整治范围。对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官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管的行为,原则上 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

    (三)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原班子成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行为等问题。

    二、举报方式

    来信举报

    举报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松花江大街肇源县人民法院监察室,邮编:166500

    四、举报须知

    1.举报电话、举报来信受理内容及范围为:肇源县人民法院干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等方面问题。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2.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处理。

    3.本举报电话、举报地址实行实名举报,由专人负责办理,并严格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4.为限制恶意重复举报和垃圾信息,提高运行效率,不支持重复提交举报。

    5.仅列出举报事项名称,无实质举报内容的,不予受理。

    6.如诬告陷害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