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玥 韦玮)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数百吨有毒污泥跨省倾倒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江西新悦达公司、邵某、徐某、季某、王某等人将连带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办事处环境污染代为处置费用近百万元。
2013年5月前后,邵某明知江西新悦达公司在浙江省桐乡市收购的400余吨污泥有毒有害,仍将污泥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徐某有偿处理,徐某又委托季某有偿运输,期间多次转手,终由王某将污泥倾倒至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某河流交界处,在倾倒地点被当场查获。经权威部门检测,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及吡啶、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存在危害人身隐患。案发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为此支付处置费近百万元。
邵某等人跨省随意倾倒有毒有害污泥,造成环境污染隐患,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办事处向园区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索赔处置费用,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园区法院经苏州工业园区审理判决支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办事处诉讼请求。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生态环境的维护牵涉公众利益,为切实保障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应予加强,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行为应予鼓励。各被告为谋取各自部分利益参与各个具体倾倒污泥环节,实为一个侵权事件整体,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非以各自的获利为限。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办事处的处置行为实为履行法定职责,为公众安全负责,此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
从明年1月1号起,我国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