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一男子伙同他人疯狂入户盗窃,而一女子明知该男子去盗窃,仍然帮助其在酒店开房,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最终触犯刑法,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及胡某(另案处理)准备到进贤县城实施盗窃。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以“熊丽”的身份证在进贤县某酒店开好房间,为两人提供住所藏身,并将其出资购买的摩托车交给被告人刘某盗窃时使用。次日凌晨,刘某及胡某骑摩托车来到进贤县某小区,攀爬至小区某单元202室被害人孔某家中,盗走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13366元。后被告人刘某及胡某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另一被害人杨某10200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将摩托车停放在陈某工作的按摩店后门处。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5000余元,并将赃款交给被告人陈某保管。2017年6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得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停放摩托车的附近蹲守,遂将情况告知被告人刘某及胡某,后三人外逃。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陈某及钟某、洪某(均另案处理)来到抚州市某县。当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一酒店开房,后四入一起入住该酒店。钟某告知被告人陈某要出去盗窃,要求陈某凌晨将其与被告人刘某叫醒。之后,陈某叫醒二人,被告人刘某及钟某从酒店出来后来到该县城一小区,攀爬至小区某单元301室被害人龚某家中,盗走一部魅族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分别是832元和658元。后被告人刘某及钟某又来到另一被害人曹某经营的蛋糕店,从窗户爬至店内,盗走4700元和一根黄金项链,项链经鉴定价值为4425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2300余元,并将赃款交给被告人陈某保管。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四次入户盗窃,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18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刘某等人盗窃,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从重从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