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肖知平) 为维护法律权威,惩治那些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公司负责人,12月20日下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果断向“老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亮剑”,依法拘留了一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并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有效打击那些企图借公司独立人格逃避个人法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
据悉,2015年7月1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郴州市某景观设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郴州市某景观设计公司将其承包的桂阳装修工程中的铁艺、招牌工程转包给原告。协议达成后,2015年9月2日原告依约完成了铁艺、招牌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07004元。被告支付50000元工程款后,余下57004元工程款以手头紧张拖着未付。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570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年息6%)。2016年7月,经法院判决,由被告郴州市某景观设计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人民币57004元,并按月息5‰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郴州市某景观设计公司并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李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桂阳法院当日立案执行后,向郴州市某景观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一直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和履行义务。
经桂阳法院查实,郴州市某景观设计公司在郴州市苏仙区注册的地址早已人去楼空。于是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郑某在电话里说,自己人在外地,不能来法院。法院判决的是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因郴州市某景观设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主要负责人早已不知去向,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某还一直振振有词。
案件一直持续近半年毫无实质性进展。12月20日中午,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称郴州市某景观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正在桂阳某店面的门口。为此,执行法官迅速组织干警依法拘传郑某到法院。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被传唤到该院执行局后,为维护法律权威,桂阳法院遂以郑某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决定对郑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晚送入郴州市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