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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解“四角债”困局 193万债务当场履行

发布时间:2018-01-08 10:20:06


    中国法院网讯 (梁小锋)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竟引发了关系复杂的“四角债”纠纷,借贷双方、公司股东、抵押人、债务受让人各执一词。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第三次到庭调解,并成功为债权人收回借款193万元。

    被告刘春原是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股东。2016年12月,刘春因生意需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刘锋借款17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同时刘春以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决议方式分配给其处置的五间商铺进行抵押担保,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后不久,刘春将房产公司的股权及上述债务一并转移给了第三人刘北京、赖海石、杨源、曾勤,但未经原告刘锋同意。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春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因此诉至瑞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98万元,并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抵押的五间商铺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申请法院保全涉案五间商铺。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争执激烈。被告刘春以债务已转移给第三人为由,认为自己没有还款义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涉案商铺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且《分配决议》未经股东会表决同意,被告刘春无权进行抵押处置。第三人刘北京等人则以受让债务时不知被告已将店铺抵押为由,《股权转让合同》和相关债务转让协议无效,本案债务应由被告刘春自行偿还。原告方亦坚持自己诉请,认为借款和抵押均是事实。

    承办法官分析,该案借款事实清楚。难点是如何一次性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避免各方因借贷之诉引发后续连环诉讼。为此,法官前后四次前往某房地产公司,听取公司董事及股东意见,同时三次召集当事人及第三人到庭调解。承办法官就抵押效力认定、公司管理规定、股权转让、债务转移等诸多法律问题一一耐心解释,并从诉讼风险、法律后果及调解的优势等角度出发,使各方权衡利弊,妥善考量。

    最终,在法官第三次组织调解后,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即被告刘春及第三人刘北京、赖海石、杨源、曾勤按持股比例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193万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各债务人立即将193万元转入法院标的款专户,原告刘锋已办理兑付手续。一起因借贷引发的“四角债”纠纷最终圆满结案。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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