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吴刻攀) 离婚后,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拒绝支付轿车的折价款。为这事儿,已经离婚的两个人再次面对法官。近日,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终于圆满执结。
2014年吴某和肖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下一个女儿,但女儿生下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加之结婚前双方接触时间短,感情不深厚,俩人处于分居状态。2017年7月,吴某向召陵区法院起诉申请离婚。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二者离婚;女儿由女方吴某抚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岁;吴某的婚前财产(部分家电)归吴某所有;双方婚后财产轿车归肖某所有,肖某向吴某支付折价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肖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召陵区法院立案后,向肖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执行干警从亲情和女儿年幼方面考虑,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是多次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来到法院进行面对面地沟通,从亲情、人情、法律等各方面做肖某的思想工作。终于,双方达成和解。近日,肖某将2个月抚养费、轿车折价款等2万余元交至法院,将家电送至吴某处,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