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树何) 1月3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中国工商银行霍邱支行的大力协助下,成功从被执行人霍邱某水泥公司的长期不动户中扣划存款242460元。
2017年8月8日,舒城县某物流公司与霍邱某水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霍邱法院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霍邱某水泥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运输费70000元,余款16896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时间到了2017年11月15日,被告霍邱某水泥公司分文未付,原告舒城县某物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霍邱某水泥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的账户上有存款280000元,执行法官当即依法将该笔存款冻结。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公司联系,但是对方依然不理不睬,执行法官决定对该笔存款实施划拨措施。
在划拨时,执行法官才发现该账户是长期不动户,划拨措施难以实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立即赶到了开户银行所在地,表明来意后,银行负责人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执行。
随后,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该账户的状态被改为动户,执行法官再次对该账户实施了划拨措施,并成功划拨案款242460元。在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手续后,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