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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场黄金被盗案主犯一审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01-10 09:11:09


    2016年10月5日,正值国庆黄金周期间,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一商场发生了一起黄金被盗案,盗窃价值高达70万余元。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

    据了解,2016年年初,谢某、陈某通过微信认识,两人均没有工作,遂产生“挣外快”的念头。2016年9月,谢某、陈某预谋盗窃作案,在丹凤一商场多次踩点后,制定了盗窃方案,购买了保安服、砍刀、丝袜、手套、背包、断线钳等作案工具,并让张某(另案处理)查看该商场二楼女厕所的窗户结构及地形。经多次密谋,谢某、陈某决定从窗户进入商场实施盗窃。2016年10月4日下午,谢某、陈某乘坐出租车从商州窜至丹凤县城,次日凌晨1时许,携带断线钳、背包等作案工具,从商场旁边的学校操场攀爬至商场二楼缓台处,剪断女厕所防护网,蒙面进入商场,在一楼营业区实施盗窃。共盗窃“老凤祥”金店铂金项链、铂金戒指、铂金手链、钻戒、银首饰、金镶玉挂件等饰品1600余件;盗窃 “金玉山庄”玉器店玉饰品140件;盗窃“九鼎电子”手机店手机17部等物品价值70余万元。盗窃得手后,因陈某懂得熔化金银的技术,将盗窃来的金银首饰分别熔化成银锭、金锭并低价销赃分割。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经丹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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