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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遭拒欲放火同归于尽获刑一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8-01-15 10:20:47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放火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7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找到其舅舅余某乙想借钱去租房,结果双方谈得不愉快,余某借钱遭拒。当日19时许,余某将一瓶多(啤酒瓶)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后,拿着大半瓶汽油到其舅舅余某乙家,想进门被推出门外后,情绪激动并声称要与余家一起同归于尽,随即打开汽油瓶并欲掏出打火机点火,余某乙等人见状,上前将余某摁住并夺走汽油瓶。后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将余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07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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