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肖知平) “你们法院怎么能执行我的养老金呢,这是国家给发放的生活保障金,保障我生活用的……”被执行人刘某气愤的说。日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扣划借款人刘某的养老金1.8万元,圆满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三年前刘某因生活需要向胡某借款3万元,后来还给胡某一部分,尚有1.8万元拒不偿还。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案经法院判决,刘某应偿还原告胡某借款1.8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履行。于是,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胡某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65岁,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刘某称,自己是退休人员,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无能力偿还胡某的借款。
案件承办人将执行情况回告胡某后,胡某非常气愤,“这个家伙太狡猾了,当初跟我说他以后有几千块的退休工资,随时可以还上钱。现在又以自己退休当挡箭牌,太不讲信用了。”
后来,执行法官向该县养老保险站调取了刘某养老金的发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每月有近三千元的养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在扣留、提取时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也应当视作被执行人在第三处的固定收入,它同最低生活保障金是不一样的。执行法官又结合刘某的生活、身体条件,觉得完全可以执行刘某的养老金来偿还债务。
向刘某多次做工作后,刘某还是以自己系退休人员,法院不能执行其退休金为由拒不执行。为此,法院制作执行裁定书,向养老保险站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利对张某的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扣划。
最后,案件得到了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