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未及时拿到欠款 ,债权人求助于法院,1月8日,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余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扣划至法院账户。
2014年7月24日,余某向扶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6年7月25日,双方结算后由余某重新给扶某出具借条,到期后未能偿还后经扶某催要未能及时还款,引起余某诉讼。后经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余某按期偿还欠扶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余某仍旧未按期偿还借款,扶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受理后,余某私下仅支付了0.6万元,后执行法官对余某名下住房、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官通过查询,得知余某在某事业单位上班,有住房公积金4.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余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且余某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
1月8日, 执行法官立即向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划余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扣划至法院账户。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