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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屡次窃婚房 法网恢恢终获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8-01-22 10:44:34


    中国法院网讯 (刘清娥)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黄某通过购买开锁工具,以置办结婚的房子为目标,在霞浦县多地实施盗窃行为,并指使其妻子阮某寻找作案地点,多次趁户主外出办理酒席等时机开锁而进入他人房子,盗窃他人财物,并将财物藏匿于二人租住的屋内,共作案14起,数额达人民币504096元,其中被告人阮某参与2起,数额达人民币37338元。

    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阮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某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查获现金人民币239293.9元及大量的金银首饰、手机、外币、手表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大部分被盗物品返还相关被害人。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04096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阮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实施盗窃行为而二次提供帮助,数额达人民币37338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大部分赃物被追缴,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能当庭认罪,且大部分赃物被追缴,可从轻处罚。结合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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