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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先后五次盗窃无人售货机现金获刑十一月

发布时间:2018-01-22 10:48:45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南昌市岔道口东路一无人售货机处,窃得该售货机内现金人民币400元;随后凌晨3时许又来到顺外路某店内无人售货机处,窃得该售货机内现金人民币300元。次日凌晨,刘某分别在朝阳洲北路某无人售货机处、朝阳洲中路某无人售货机处、同济医院旁某无人售货机处窃得现金共1000元。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某旅馆一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于2006年6月、2007年2月、2011年3月、2011年12月、2015年1月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销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刑拘役五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还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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